每方氣多收半分錢,強制收取換表費,換表后按第二階梯結算氣費!滄州某燃氣公司被罰!
每方氣多收半分錢,強制收取換表費,換表后按第二階梯結算氣費!滄州某燃氣公司被罰!
Gas-Law
了解天然氣領域政策與法律的第一選擇!
5
月
6
日
周
五
本文約 4500 字,閱讀約需 6 分鐘
專注于天然氣領域政策與法律的公號,已通過微信原創和贊賞認證。
點擊標題下方“ 天然氣與法律 ”(藍色字體),和 5 萬+業內同行一起關注。
來源:滄州市市監局
編者按: 滄州某燃氣公司因違規收費問題被行政處罰,該燃氣公司違規收費行為包括不執行政府定價多收燃氣費、更換遠程表后系統自動默認執行第二階梯提高燃氣價格、收取更換燃氣表費。
關于不執行政府定價多收燃氣費: 根據《河北省定價目錄》,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屬于政府定價范圍。對于案涉燃氣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每立方燃氣費多收0.005元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 ;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關于更換遠程表后系統自動默認執行第二階梯提高燃氣價格: 市監局認定因系統原因造成,燃氣公司不存在主觀故意違法,同時燃氣公司向用戶充分告知并在結算后進行篩查退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關于收取更換燃氣表費: 《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明確燃氣計量裝置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第三十七條規定燃氣計量裝置出現故障,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因燃氣用戶責任造成燃氣計量裝置損壞的,維修或者更換費用由燃氣用戶承擔。對于案涉燃氣公司收取換表費的行為,屬于擴大收費范圍,違反了上述規定。
燃氣服務收費合規問題事關民生,因此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監管。 上述處罰中即使 每立方燃氣費 僅提高0.005元,但只要屬于違規收費,也被作出處罰。燃氣企業應嚴格執行天然氣價格政策,對發現的違規收費要立即停止收費,及時清退整改,否則一旦被發現存在違規收費行為將被依法懲處。
規范公用事業收費是今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重點工作,建議各燃氣企業盡快開展自查,對相關收費項目全面梳理收費的合法性和法律依據,主動調整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陽光所油氣事業部有相應的收費合規培訓及合規梳理服務,歡迎溝通。
以下為處罰決定書原文:
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滄市監處罰〔2021〕 ZZ067 號
當事人:滄州某燃氣公司
2021 年 8 月 31 日,接到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同和價格監督檢查科關于 滄州某燃氣公司 涉嫌存在違規收費問題《案件移交通知書》,執法人員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對 滄州某燃氣公司 進行現場核查。執法人員現場監督該公司電腦操作人員從電腦調取收費系統的相關數據及收費明細,提取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質復印件,并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 2021 年 9 月 2 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開展調查。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 當事人自 2021 年 5 月 28 日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 居民管道天然氣銷氣價格一檔氣價應執行 2.725 元 / 立方米,該公司實際按 2.73 元 / 立方米銷售燃氣,每方氣多收 0.005 元 ,共計 6826 條銷售記錄,多收金額 3073.645 元。違反了滄州市發改委《關于調整滄州市新華區、運河區管道天然氣銷氣價格的通知》(滄發改價格【 2021 】 347 號)規定。 當事人存在不執行政府定價違法行為。 多收價款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全部退還用戶。
2. 按照滄發改函【 2018 】 262 號文件,要求居民執行階梯氣價,居民每戶年用氣量不足 300 立方米 ( 含 ) 為一檔氣量,執行基本氣價每立方米 2.63 元 ; 年用氣量 300 至 1200 立方米 ( 含 ) 為二檔氣量每立方米 3.1 元 ; 燃氣用戶更換燃氣遠傳表后,系統默認為用戶換表時,用戶剩余氣量以原購買單價 (2.4 元 / 方、 2.63 元 / 方 ) 轉化為金額補入用戶賬戶,用戶當年的一階梯剩余可用額度會根據余氣量返還給用戶 。
如果對換表用戶表內余量按照現行一階梯氣價 (2.63 元 / 方 ) 進行退補,需要人工選擇退補單價,執行此項操作時, 如果用戶當年卡表已購氣,那一階梯剩余可用額度不會按余氣量增加,后續用戶使用遠傳表所用氣量加上原卡表購買氣量超過 300 方,將會錯誤的按第二階梯結算氣費。 若用戶當年換表前未購氣,則不論原卡表余氣量為多少,都不會受到此影響。
按照客服系統計算規則,居民 IC 卡表更換為遠傳表后,原 IC 卡表內剩余氣量按換表當月氣價通過退補的方式轉化到用戶遠傳表內。 在后期使用遠傳表時應按 2.63 元 / 方結算,實際按 3.1 元 / 方結算,每立方米超收 0.47 元。 2019-2020 年(按年周期計算)多收取燃氣費 22485.79 元。發現問題后 , 該公司主動對 2019-2020 年問題氣費進行統計核算,退補用戶氣款 22485.79 元,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已全部退還完畢。
3. 當事人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底,對居民戶更換燃氣表共計 345 塊,收費 64443 元。其中, 93 塊燃氣表因用戶原因損壞,更換燃氣表費由用戶承擔,金額 20090.5 元; 252 塊燃氣表不屬于用戶原因造成損壞,卻向用戶收取更換燃氣表費 44352.5 元。 當事人存在擴大收費范圍的違法行為。 違規收取燃氣表價款已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全部退還用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案件移交通知書、授權委托書一份、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 1 張、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1 張、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1 張。
2. 滄州某燃氣公司客服部經理調查詢問筆錄一份、現場筆錄一份。
3. 滄州某燃氣公司 提供 2020 年 4 月 -2021 年 8 月居民換表收費統計 1 一份 11 張、 2020 年 4 月 -2021 年 8 月居民換表收費統計 2 一份 8 張、居民燃氣按 2.73 元每方執行時間段表一 份2張、工作現場工作照4張、滄州某燃氣公司公告一份1張、換表后超一階梯結算氣量計算示例一份2張、2019、2020年超階梯結算明細表一份12張、退補氣費截圖一份1張、天然氣居民執行價格情況說明一份1張、2021年5月28日居民燃氣按2.73元每方執行的明細表一份163張、“關于IC卡表更換遠傳表后部分使用氣量按二擋氣價結算的說明”一份2張、關于居 民燃氣費出現階梯結算錯誤的情況說明一份。
執法人員于2021年 12 月 10 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滄市監罰告〔 2021 〕 ZZ067 號),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 20 日,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及聽證申請。
本局認為:
1. 當事人不執行政府定價(每立方多收0.005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 ;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 當事人擴大收費范圍的行為, 違反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新裝或者更換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裝置時,優先使用物聯網燃氣表。燃氣計量裝置使用到規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更換,所需費用計入企業成本。燃氣計量裝置出現故障,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因燃氣用戶責任造成燃氣計量裝置損壞的,維修或者更換費用由燃氣用戶承擔” 和第六十條 :“業主專有部分的燃氣設施是指:當燃氣計量裝置設在戶內時,指燃氣計量裝置后的燃氣設施,不含燃氣計量裝置?!?/span> 因燃氣用戶責任造成燃氣計量裝置損壞的,維修或者更換費用由燃氣用戶承擔”的規定。
依據《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 ;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六 ) 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執行政府定價、擴大收費范圍的違法行為,鑒于主動退還多收價款且都已退還完畢,積極配合執法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減輕危害后果,未給消費者造成損失。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經綜合考慮,可以給予一般的行政處罰。
適用《河北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價格法》行政處罰裁量“ 1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處罰裁量“ 9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
1. 當事人不執行政府定價、提高燃氣價格 ( 更換遠程表后系統第二階梯自動默認 ) 的行為,因系統原因造成,不存在主觀故意違法; 該公司已在各收費大廳 張貼通知 ,對此問題進行說明,告知用戶在辦理換表過程中會出現上述情況,每年年底階梯氣價結算后 ( 年計費周期 ) ,該公司會 篩查 此類情況,統一為錯收氣款用戶進行退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2. 當事人 不執行政府定價(每立方多收 0.005 元)多收取燃氣費 3073.645 元 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處罰款 6147.29 元的行政處罰。
3. 當事人 擴大收費范圍收取更換燃氣表費 44352.5 元 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處罰款88705元的行政處罰。共處罰款 94852.29 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西環支行(代收機構名稱:滄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地址:滄州市運河區浮陽南大道 22 號,賬號: 100446628610010001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滄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對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罰沒許可證號:滄罰證字第 130900020 號。
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 12 月 21 日
今日編輯:夏詩岱
贊
堅持發文不易,看完右下角 賞 鼓勵
------------------------------------------
*更多 公眾號精華文章,請直接點擊:
公號重點文章分類檢索
*陽光所天然氣團隊與法律培訓介紹:
直接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即可